商标转让,商标设计,注册商标
新通国际 >> 商标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

新通国际 2007-8-23 16:33:16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商标注册新通竭诚为您服务!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要注册商标的客户,来电咨询,当天即可办理。商标注册咨询热线:020-83564656 83562973
点击直接进入在线查询和商标注册

地圵: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厅大院4号楼4楼401-407(地铁2号线中山纪念堂C出口处)
电话:020-83564656 83565403 83565405 83562973
Copyright © 2000-2007 广州新通国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通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
技术支持:www.xtsb.com    免费开放商标查询系统,欢迎广大客户使用 粤ICP备:05133093号